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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解释 (第2/2页)

陆勇获利了吗?没有。陆勇管理的银行账户中的12万元,全部是病友的购药款,陆勇收到后全部转给印度赛诺公司,陆勇个人没有留下一分钱。而且,陆勇为病友提供的买药、付款、翻译等帮助,全部是无偿的。

再有,陆勇帮助的全部是白血病病友,没有任何药品销售、中介人员。

陆勇不是药品销售方,也没有获利,因此,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二、陆勇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案的共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主要讨论销售假药罪,因此没有提及陆勇案中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及法律分析。

参考资料:

1、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2、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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