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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未知的才是最可怕的 (第2/2页)

此时李珊的手机传来了律所主任的微信,让李珊前去接待一下这个正在哭闹的委托人,得将她的情绪稳定下来然后才能进行沟通。

公正律所此时不是说仅剩李珊一个律师了,但是为什么律所主任会点名要求李珊去接待呢?原因是现在仍在所内办公的律师除了李珊和另一个女律师外,其他都是男性律师。男性律师不仅是面对自己的家人哭哭啼啼时毫无办法、面对哭哭啼啼的委托人时更是六神无措,此时李珊一眼望去,所有办公位上留守的律师全都把头低地沉沉的,仿佛鸵鸟!另一位女律师呢,也是性格偏男性化一点,丝毫没有女性的柔和,面对这种场景也是处于不知所措的境地,之前在李珊做律师助理那会儿,就经常被安排先去安抚稳定住委托人的情绪然后再由执业律师和委托人谈判……所以现在即使自己执业了,还是得去做这类的工作!律所美其名曰能者多劳!

“您慢慢说”说着李珊递过去一张纸巾。

“律师,我儿子真是冤枉的,你一定要救救他啊。”所有来律所的委托人,都坚信被委托人是冤枉的。但是几乎没有案件是被法院宣告无罪的。但是这个话呢,还不能直接和委托人辩驳。毕竟律所的工作性质不同于公检法部门,律所属于服务性质的行业,在缔结代理合同时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乙方,而公检法呢处于完全的甲方地位。当事人要是一来到公检法就坚称自己是无罪的,那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完全可以问一句“如果你是无罪的,那这些证据怎么解释?”但是律师绝对不能这么硬气!

所以李珊只能表现出同情地说着:“您先说说怎么回事。我们再研究后续的对策。”委托人说被委托人是冤枉的,需要适时的转移话题方能起到有效稳定情绪的效果,这是李珊近两年在“稳定情绪”业务上积累的技巧。

“我儿子现在才19岁,他虽然是平时淘气贪玩了一些,但是他绝对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啊,公安局怎么就把我儿子带走了呢?”

听到委托人的话语,李珊第一时间想到的罪名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该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一般就是上游犯罪分子,例如开设赌场、贩毒、诈骗等等,在需要银行卡进行洗钱或者收取被害人的诈骗款项时,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社会上的无业游民(一般都是20岁左右的、早早就辍学了的在社会上混生活的人)许以500、1000、2000不等的报酬让这些游民去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将办理出的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给联系他们的人。游民们在收到钱之后呢就觉得自己在做一个无本万利的买卖还很是高兴。但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他们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符合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形。

最近两年,该案发案的概率极高,最后最轻的也只是被判了缓刑,根本没有无罪释放的,所以说“冤不冤枉不是自己说了算的。”

“我儿子就是帮朋友办了一张银行卡啊!自己拿着身份证去办卡,怎么就犯罪了呢?咱们谁没有用过自己的身份证去办卡啊?”说到这里,这位委托人的情绪又要爆发了,李珊赶紧试图稳定住“这样,你再把您儿子何时何地办理了哪个行的银行卡,银行卡交给谁了?对方是什么身份?您儿子又和对方是什么关系详细的说一下!”

至于最关键的就是被委托人有没有收到酬劳,李珊没有问,这是为什么呢?委托人又会如何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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