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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大唐律法需修正 (第2/2页)

于是就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请,对于杀人之罪,可满足死刑条例,但其余罪应该宽简,能不杀就不杀,能轻判就轻判,肉刑改为役流,徙三千里,居作三年之类的。

而李世民也随即提出:

民为本,法为基,儒为体的九字指导方针。

而后李长河在长安日报上发表文章,补充到:

国之治理,应以法律作治国之基础。

良法作善治之前提。

仁义作良法的保证。

延伸开来,应:

依法治国为立国之本。

儒家五常为思想之体。

墨家技术为发展之基。

兵家国防为天下之安。

道家哲学为顺天理之心。

......

此言获得了不少人的认同,毕竟文章内容上,可谓是一碗水端的平。

除了刑法修订。

还有其他法律修订,比如婚姻法。

毫不动摇支持一夫一妻制度。

继续移风易俗,丰富其具体操作。

比如废除同姓不婚判处两年牢刑,

但随即又规定,同姓同宗,五服之内婚姻者,以奸淫罪论处。

在婚娶上,女方不得早于十六岁之前,男方不早于十四岁之前,最迟不得晚于26岁,不然收取非婚税。

这一点是因为隋末大乱后,天才人口凋零,国家发展需要人口。

乃为刺激人口政策。

国家原则上同意夫妻双方可和离,婚姻嫁娶需要向当地政府报备,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婚书。

一旦发现未办理私自结婚,政府通知后,需在三个月内补办,不然会有三个月刑期之类。

计划在五年之内将此政策彻底执行下去。

而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双方权益。

也是为了将来分户做好准备。

还有其他律法,不外如此,都需要修正。

李世民已经下达诏令,要在贞观国庆之时发布,行通天下。

即五月一日。

而这一天,是大唐建立的第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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