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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疫接种和药物预防(5) (第2/2页)

我国各级政府近年来也加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

为了防止兽药残留及其带来的危害,国家一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和制度上加强对兽药的管理和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的控制,

特别是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兽药安全使用要求,其中包括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另外,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无公害食品标准有298项,其中涉及养殖业的120余项中有近40项是关于兽药使用的。

在养殖标准中全部涉及如何正确使用兽药(含疫苗),防止药物残留超标。同时还投入大量科研经费加快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根据药物残留的危害程度和范围,不同国家、组织和部门都规定并公布了一些不同的禁用和限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药物种类。

我国禁用药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制定发布。

其他部门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等根据各自管辖范围也有一些规定。

总的来讲,目前我国绝对禁止使用的抗菌药物还不多,只有氯霉素、万古霉素、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和喹恶啉类等;

限定使用的抗菌药物则比较多,而且根据动物种类和用途、市场对象(外销或内销)、发布规定部门的不同,其限定种类和范围也不相同,最常见的限定药物有二甲硝咪唑、洛硝达唑、四环素、泰乐菌素、杆菌肽、磺胺类、喹乙醇等。

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各个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贸易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了解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综上所述,兽药残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监督管理、检测等各个环节、不同部门和人员。

要解决这一问题,各个部门和环节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真正认识并处理好兽药与食品安全的关系,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物残留,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药物在疫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将其对动物、环境和人类的危害降到最低,从而能够使兽药真正为养殖业服务,为人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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