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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议程外的议题 (第2/2页)

“这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呀!能引来大资金,这种机会,想烧香去求还摸不着庙门哩。该抓紧办!”

有几个局长随声附和:

“是啊是啊,好事不能拖,要赶早__别抻凉啦!”

“对呀对呀,効率第一嘛!”

陈邦达定定地看着李丕功:

“你能谈清楚你局的意见吗?”

李丕功瞟了一眼莫思,默思片刻,颔首答道:

“先肯定一个事实,五行园确实有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况,产业主与政府也确实於三十年前签过协议书。”

莫思摊摊手,作不解状:

“咦,那么大的一块不动产,归私人所有,真不可思议呀!政策上允许吗?难道当年不曾收归国有吗?这可真是奇事一桩!”

李丕功耐心等莫思说完,才回答:

“莫局长的疑问,估计不少人都会有吧。这事提起来话长。简扼地说,对这性质的问题以往法律上没出过条文,只在党和政府推出的政策上有过规定,并以之为准。”他翻了翻笔记,继续说:“党中央1978年底转发了《关于落实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其中明确指出,房子问题,属私人所有而被他人或单位占有的,应该发还。1979年8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对遗产要允许有继承权,应该在法律上做出规定。他明确说道:`对个人房产,我们历来没有取消个人所有……`文化大革命'中有的干部占人家房子,但法律上还是归人家所有,从来没有剥夺。'”

莫思听了,一时语塞,可沉默片刻又问道:

“怎么能证明五行园归私人所有,有真凭实据吗?”

“这倒叫你点到正题了,”李丕功不紧不慢地回答。“这家人存了三十多份文书凭据,既有清朝和民国的房契地契,又有新中国颁发的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的房产证书,例如,1958年颁发的名称叫《土地地上权利证明书》。前不久,大家应该知道,1986年更颁发了一种称作《私有房屋产权证》的证书。这家产业主保存的文契,有相当的文物价值,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土地与房屋的沿革历史。”

莫思不再提问,低下头来,用手指一页一页地捻他的记事本。有一位厅长对另一事觉得纳罕,问道:

“政府和产业主签协议,这种事,以前可是从没听说过。协议书还在吗?”

李丕功点头笑道:

“这种事,不能不令你纳罕。因为这是极罕有的一种事,连我这专管此行当的人,也只接触了这一桩__或许是个孤例吧!至于协议书嘛,共有三份。一份归政府,现存於我局档案室,复印了一份给城建厅。”他看了看魏敬友,“魏厅长,你晓得吧?”

魏敬友接过话头:

“哪能不晓得。据协议记载,私人产业主有两位。因此,另两份协议书,一份归其中一位产业主保存,这位业主占65%产权;再有一份归拥有35%的产业主保存。我所以留意这份协议,是因为后一位产业主侨居於新加坡,是一位资产雄厚,一直热心为我国某些新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爱国侨胞。近些年,他给我省投入了不少资金。”

“噢,原来如此!”那位纳罕的厅长,真诚地发了一声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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