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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5章 卡门与外层空间 (第2/2页)

后来,一个国际委员,向FAI建议将100公里线,作为外太空与地球大气层的界线。

这个建议一经采用,它便成为了在各种用途都被广泛接受的界线。

然而,仍然没有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在国际法的层面上为一个国家的领空与外层空间划清界线的定义。

给空间的边界一个严格的定义的另一个障碍,是地球大气层,处在不停的变化之中。

例如,在海拔1000公里处,大气的密度的最大,和最小值的差距,竟有五倍之多。

这是因为在海拔1000公里处的大气密度受时间因素,Ap指数和太阳流量影响。

FAI使用卡门线来定义航空、航天之间边界:

航空,对于FAI来说,在离开地球表面100公里内的,空中的活动,包括所有的空中运动,都称为航空。

航天,对于FAI来说,所有离开地球表面100公里外的,都称为航天。

......

定义的解读:

“太空的边缘”,也是一个常用来指代在传统的海拔100公里的分界线,以下的一个区域的术语。

当然,使用这个术语时,也常常包括了一些显着低于此分界线的区域。

在这种语境下,某个气球或某架飞机,可能被描述为“达到太空的边缘”。

此处,“到达太空的边缘”,仅仅是指该航空器的飞行高度,高于普通的航空器的飞行高度。

安德鲁·G·哈雷在他的1936年,出版的书《空间法律》中,讨论了卡门线有关的问题。

在“极限”这一章中,他对主要作家的观点,做了一个调查。

他还指出了这条分界线所固有的不精确性,及这条线所代表的是一种计量方式的均值或中值。

它的计量方式和一些其他的被用在法律中的界线,如平均海平面高度,曲流线,潮汐线相似。

但是远比它们要更复杂。

因为在法定的卡门分界线的问题上,除了气动升力,还有其他的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

有许多人和文献都在做这些因素的讨论。

这些因素包括空气的物理状态,生物和人生存的可能。

逻辑上讲,加入因一个空气开始不存在,而领空也在此结束的点的可能性。

......

在漂亮国空军中,宇航员是一个曾经在海拔50海里\/80公里的高度飞行过的人。

这个的高度大致位于中间层与热层之间。

SAAN则使用FAI的100公里定义。

而漂亮国没有对太空的边界的官方定义。

在2005年,三个SAAN的前x-15的飞行员,分别是John b. mcKay,william h. danaandJoseph Albert walker。

他们被追授了宇航员徽章。

这是因为在当时(20世纪60年代)他们的飞行高度-90公里和108公里,并非足够被承认为宇航员。

但在后来,后者的飞行高度,超越了国际认为太空的边界。

另一个定义是,在国际法的讨论提出的。

此定义根据在轨航天器,可实现的最低近地点,而不是一个给定的高度,来定义太空的边界。

由于大气对飞行器的阻力,一个航天器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够以圆轨道,完成对地球的完整环绕的最低高度,大约是150公里。

而以椭圆轨道的话,最低近地点则是130公里。

另外,海拔160公里以上的天空,则由于大气太过稀薄,而不能够衍射足够的光,所以完全是黑色。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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